洪氢律师亲办案例
吴某粘连性肠梗阻医疗事故案
来源:洪氢律师
发布时间:2016-12-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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吴某,男,2004年12月在省人民医院行阑尾切除术,术后约每2个月出现1次有下腹疼痛,有时伴恶心。腹部立、卧位X线片未发现肠腔扩张及液平,诊断为肠粘连,于2005年12月在该医院进行“剖腹探查、肠粘连松解和小肠部分切除术”。术后第三天排气,但第8天再次出现阵发性腹痛,腹部X线平片证实为肠梗阻,转入广州武警医院,经保守治疗出院。2006年3月,因腹痛再次收住该武警医院,入院诊断为粘连性肠梗阻,行肠粘连松懈、小肠部分切除术。
吴某后找到洪律师,洪律师仔细阅读了其在省人民医院的病历资料并大量查找书籍文献,认为省人民医院有过错。吴某在2005年12月术前小结中的诊断仅为腹痛待查(肠粘连、阑尾残喘炎均有可能),属诊断不明,并非如术前小结所述初步诊断明确。而患者经治疗后,腹痛逐渐减轻,入院第14天的查房记录:腹痛、右下腹切口处压痛已不明显,肠鸣音无亢进或减弱,大便正常。并入粘连性肠梗阻的临川表现,此时理应密切观察病程的进展,继续采用非手术疗法。因手术本身不能消除粘连,反而有加重其粘连的可能,因而只有在肠粘连并发需要手术的肠梗阻时,才具有手术指征。所以,省医院在2005年12月15日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,施行了不必要的手术。最后经过鉴定也证实了洪律师的想法,鉴定为:因在2005年12月施行了不必要的肠粘连松解及肠切除手术,增加了患者以后发生粘连性肠梗阻的可能性,该省医院过错的 医疗行为与粘连性肠梗阻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,医疗行为相关度为20%-30%。因为医院的过错行为,使得患者吴某遭受了很大程度上的身体痛苦,因此,吴某委托洪律师作为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,最后法院采纳了洪律师的代理意见,认为医院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,判处医院对吴某作出了相应的赔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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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洪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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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主任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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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4403*********05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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